| 9月25日(中秋节)晚上19时许,孔某从库房拿来10个烟花给员工,要求其按他的摆放位置串连接好。22时许,酒吧内约有客人200人左右。22时20分,孔某燃放第一组冷烟火时,有火星滴在手上,感觉有一点烫。燃放第二组冷烟火时,喷射出的火焰引燃天花板上的吸音棉(聚氨酯泡沫)引起火灾。火灾造成12人死亡,6人受伤,直接财产损失共计296272元。
抚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认定,火灾系酒吧员工在吧台西侧台面处燃放烟花,喷射出的火焰引燃天花板聚氨酯泡沫装饰材料所致。本次火灾黄某安、黄某、孔某负直接责任。
火灾发生后,黄某安、孔某先后向公安机关自首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孔某、黄某安在不清楚20秒无烟“银喷泉”烟花燃放要求及有关燃放注意事项的情况下,在近200人的室内公共场所燃放20秒无烟“银喷泉”烟花,致火灾发生,造成死亡12人,伤6人,直接财产损失296272元,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,构成失火罪。鉴于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,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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